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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8年 9月 8日公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之規定,但少 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而未依新規定辦理之情形,因此,該等違法之行為人是否符合行政罰 法第 8條所定之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貴署依法審認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01.25. 法律決字第09800549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5日
    主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8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12月22日環署水字第0980116677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
       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
       必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
       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
       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第 8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件依來函所述,「應以
       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
       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貴署於
       98年 9月 8日修正公告該法規命令,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致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
       ,該等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本法第 8條所定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涉及事實認定問題
       ,請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至於來函所提行政罰法第19條係有關行政機關對該條所定情節輕微案件得職權不處罰
       之規定,與前述同法第 8條但書規定不知法規者之減免無涉,併予敘明。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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