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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其各級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如何適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11.02. 法律字第09990384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2日
    主旨:有關內政部函轉臺北縣政府所提本(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其各級機關
       首長等相關人員如何適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 8月25日局企字第 09900213121號、同年 9月 7日局企字第0990023497號
       及同年月16日局企字第 0990064 466號書函。
     二、查現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於42年12月29日修正時,已將修正前之標
       題及條文中所稱「公務員」一律修正為「公務人員」,目的在求配合當時甫經立法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一致用語(立法院公報第 7期第10頁、內政部92年 7月29日台內
       中民字第0920089487號函參照)。有關縣市政府改制直轄市時,民選首長是否有本條
       例之適用乙節,依上開內政部函及貴局97年10月17日局力字第09700252735 號書函復
       意旨,似可推論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對象一致,亦即並不包括民選地方首長及政務
       人員。
     三、又查本條例 42年12月29日修正前公務員交代條例第 1條規定:「凡中央地方人員各
       機關長官及其所屬負有保管責任人員,前後任交代時,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及本條
       例42年修正說明(同前立法院公報)觀之,本條例係規範公務人員更迭時辦理交代之
       規定,似包含因被裁而卸任人員。本件所詢本次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其各級機關首長
       有無適用本條例乙節,應視上開人員之異動是否屬「前後任」之情形而定,宜請貴局
       本於權責審酌之。又往昔臺北市政府改制為直轄市及臺北縣政府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時,相關人員有無及如何辦理交代等節,亦宜一併衡酌參考。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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