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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機關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41、 142條有關行 政契之無效事由,且聘任契約亦無約定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則 該聘任契約似非無效;另違反工友管理要點第 3點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實務上認應依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酌情議處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9.11.30. 法律決字第099070081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主旨:有關函詢前任民選首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進用之聘用人員及各機關長官違反
       工友管理要點第 3點規定進用之技工、工友等人員,應如何處置、其契約效力如何等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 9月10日局力字第 09900169814號書函。
     二、按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與國家間成立行政契約,尚非勞動基
       準法之適用對象(本部90年 3月 5日(90)法律字第003499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年11月30日勞動 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意旨參照),而觀諸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
       契約之規定,其無效事由係規定於同法第 141條、第 142條,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迴避進用規定,如經貴局審酌尚非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1 條、第 142條之無效
       事由,且該聘任契約亦無另外約定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進用規定之效力,
       則該聘任契約似非無效。至於對相關人等有何其他行政上處置方式,仍請本於權責審
       認。三、次按機關首長如違反「工友管理要點」第 3點規定,僱用三親等以內之血親
       、姻親為技工、工友、駕駛等,實務上有認為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公務
       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酌情議處(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九一一號議決書意旨參照),併請參考。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及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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