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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民眾鐘○○先生函詢彰化縣政府派出到縣內私立老人養護機構評鑑的委員,是否 屬於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1.18. 法律決字第10000280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18日
    主旨:關於民眾鐘○○先生函詢彰化縣政府派出到縣內私立老人養護機構評鑑的委員,是否
       屬於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0年10月13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021227號函。
     二、按學理上公務員之定義依其不同領域,而有廣狹不同之定義方法。最廣義之公務員,
       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例如刑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 2條所稱之公務員;廣義
       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包括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及其他公營
       事業機關服務之人員;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包括政務官、
       民選之行政首長及民選代表亦包括之;最狹義之公務員,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條所
       任命之人員,包括簡任、薦任及委任官等之人員(李○○著,行政法要義,2008年 9
       月四版,第 169頁參照)。準此,本件陳情人所稱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須視所適用
       之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單純探討某類人員是否屬於執行公務之公務人員,並無
       實益。故本件陳情人所詢疑義,究係指何種事件適用何種有關公務(人)員之法規,
       宜請先予釐清。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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