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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李○○診所函詢「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係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 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2.04. 法律決字第10100011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4日
    主旨:有關李○○診所函詢「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係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
       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1月17日局力字第 10100210701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0條第 1項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
       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次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
       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法第 159條第 1項)
       ;其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
       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二類為「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
       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本法第 159條第 2項)。行政規
       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如為前述之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本法第 160條)。
     三、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並無法律授權訂定,惟依其名稱及發布方
       式觀之,似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所定之職權命令。按本法第 174條之 1規定:「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
       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
       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是以行政機關對實務上職權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
       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依據,而僅具規
       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定行政
       規則替代之,以符實際需求。揆旨揭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之僱用事
       項、僱用契約內容、報酬支給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貴局 101年 1月17日局力
       字第 10100210702號書函說明三參照),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等,性質似與本法第 159條第 2項第 1款之「行政規則」較為符合。惟該辦法既
       具職權命令之形式,於貴局檢討廢止另訂定行政規則替代前,其屬性究應為何,仍請
       參照上開說明本諸職權認定之。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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