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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研討修正內容之意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06.18. 法律字第101031040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18日
    主旨:對貴部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11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35條研討修正內容之意見,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 5月10日交路字第1010014668號函。
     二、按憲法第 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
       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
       之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84號及第 696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
       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
       ,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
       字第 682號、第 694號解釋參照)。又法律對於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除其立法目的所欲追求之利益須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外,該手段
       與目的的達成間,亦須具有實質關聯、必要性及比例性,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
       則。
     三、貴部就本規則第 114條及本條例第35條研討修正之方向及內容,乃針對特定種類的汽
       車駕駛人採取較嚴格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及提高罰鍰之修正,倘目的在保障搭乘大客
       車民眾之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必要之公共政策,及控制車輛所裝載危險物品因車禍而
       致爆炸或逸散等風險,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爰責令特定種類之汽車駕駛
       人善盡行車安全之社會責任,應屬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又貴部上開針對大客車及裝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之特別規定
       ,倘係審酌於酒後駕駛車輛時,對於乘客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可能之威脅較鉅、危害
       較大等差異性,故擬課予渠等較一般駕駛人更為嚴格限制之規範,宜在符合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下為之。
     四、又鑒於上開限制及提高罰鍰應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故建議貴部於理由欄中具體
       闡明,渠等在法律上與一般駕駛人課予不同差別待遇之理由,尤於「未領有駕駛執照
       、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者,何以認渠等於飲酒後,較一般駕駛人而言,將造成道
       路安全之更大風險或傷亡,而需採取較為嚴格之酒精濃度限制標準,以達所規範之目
       的?況依本規則第50條及本條例第21條已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取駕駛執照前,本不
       得駕駛汽車,違者處以罰鍰之規定;另對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特別予以
       限制之理由,是否有違平等原則之旨?亦請貴部予以審酌。綜上,本件修正屬貴部立
       法政策之採擇,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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