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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監察院函為「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涉違反 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情,仍請依該院98年 2月24日98教正0004號糾正案文意旨 ,檢討前揭要點有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並表示具體意見函復該院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11.05. 法律字第10100216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5日
    主旨:有關監察院函為「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涉違反
       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情,仍請依該院98年 2月24日98教正0004號糾正案文意旨
       ,檢討前揭要點有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並表示具體意見函復該院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01年10月17日院臺法字第1010063328號函辦理,並復貴部 101年10
       月23日台內法字第1010339843號函。
     二、按本部 101年 6月 6日法律字第 10103104750號函(副本諒達),就監察院囑查財團
       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陳訴旨揭要點第 5點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乙案,查復該院略以
       ,旨揭要點第 5點規定,雖涉及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法及比例,但其規範對象為政
       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揆諸法律保留原則之範圍及規範密度應考量憲政體制之影響及行
       政部門務實回應施政之需求,並應視規範對象之不同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在財團法人
       法完成立法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仍有強化監督之必要性,故在上開規定未直接對
       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前提下,應認為係對於主管機關之行政自我拘束,未牴觸法律保
       留原則。復查旨揭要點其他規定,未就董、監事之資格、選任方法及董事會職權之行
       使等涉及私法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有所規範,經核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三、鑑於旨揭要點第 5點規定,性質上係對於主管機關之行政自我拘束,未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且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其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會組成方式及擔任資
       格,縱與該等主管機關所定設立許可及監督之規定不符,仍應優先適用其捐助章程之
       規定(本部100 年 7月21日法律字第1000700516號書函、本部 101年 6月 6日法律字
       第 10103104750號函參照)。是以,貴部如考量係以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方
       式,達成強化監督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要求,建議可參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
       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6點規定,修正旨揭要點第 6點規定為「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之內容與『前點』及行政院訂定之…不符者,『本部應督
       促其』…修正捐助章程。」,以期明確,俾免爭議。正本:內政部
    副本:行政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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