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金門縣政府函為「泰偉金門工商綜合專用區」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是否適用離島建 設條例第 7條規定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1669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主旨:有關金門縣政府函為「泰偉金門工商綜合專用區」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是否適用
       離島建設條例第 7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 8月17日都字第 10100093653號函。
     二、按本部 101年 7月 2日法律字第 10100080920號函說明三略以:「…(二)旨揭計畫
       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申請案,倘於本條例第 7條第 3項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受理
       ,且於本條例第 7條第 3項修正施行時,處理程序尚未終結,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條本文規定,該案件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規,不受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之限制。至於
       管轄權部分,依程序從新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原則上內政部應將案件移送
       予新取得管轄權之縣(市)政府。……」本件「泰偉金門工商綜合專用區」離島重大
       建設投資計畫業經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
       市計畫在案,當事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依同法第28條及第19條規定將擬定之主
       要計畫送縣政府公開展覽及審議,復依來函所附金門縣政府 101年 8月 9日函所示,
       變更程序尚未終結;從而,上開情形依本部 101年 7月 2日函說明三(二)所述,應
       有修正後離島建設條例第 7條之適用。
    正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