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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給假,是否 仍繼續適用行政院91年 5月 7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14104號函釋或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 1 年 4月 6日函釋辦理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11.23. 法律字第101001008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主旨: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給假
       ,是否仍繼續適用行政院91年 5月 7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14104號函釋或依照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101年 4月 6日函釋辦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1年 5月23日總處培字第1010034822號書函。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 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依同條第 3項授權訂定之「公務
       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條、第 3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第 1項)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
       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
       整辦公時間。(第 2項)…」、「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
       假一日…」上開規定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參照
       ),且因其未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故除勞動節日應休假外,公營事業機關
       服務人員之休假,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適用(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90年 4月12日台(90)勞動 2字第 0015189號書函、經濟部90年 4月20日
       經(90)人字第09000091220 號函意旨參照)。是以,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於原屬
       休息日之選舉投票日出勤者,應依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 2項及「公務人員週休
       二日實施辦法」第 2條規定,在「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
       之原則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一工作日選擇補休,自無「再」予事後補休或發給加
       班費之問題(行政院91月 5月 7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14104號函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年 4月 6日函說明三「…具投票權…之勞工當日本
       可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本會90年 4月12日台(90)勞動 2字第 0015189號書
       函雖同意…其他紀念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不予休假,本不包括
       本會令定應放假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所持見解,與該會90年 4月12日台(90)勞動 2字第0015189 號書函說明三「…公營
       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之例假及休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
       施辦法』之規定,…並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意見
       ,恐有扞格,是否有意放寬,宜予釐清。且上開人員於選舉投票日出勤者,既得依法
       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一工作日選擇補休,宜否另再發給工資,亦值再酌。故本部認為
       ,旨揭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
       日給假,似仍以繼續適用行政院91年 5月 7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14104號函釋辦理為
       宜。惟政策上如考量放寬,其放寬應向後發生效力,併此敘明。正本: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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