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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臺南市議會函,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依該會第 1屆第 7次臨時會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 附帶決議,以「密件」函送該會之「本市 101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第二階段 )評分總表」,可否公開提供議員作為問政參考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五。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17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5日
    主旨:臺南市議會函,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依該會第 1屆第 7次臨時會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
       附帶決議,以「密件」函送該會之「本市 101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第二階段
       )評分總表」,可否公開提供議員作為問政參考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10月18日台內民字第1010333385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制定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便利人
       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
       督,並促進民主之參與。依該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
       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直轄市、縣(市)縣議會非上開規定適用之範疇,無
       政資法適用之問題,業經本部多次函釋在案(本部100 年10月19日法律字第10000206
       39號、 100年 5月24日法律決字第1000012698號、98年 4月17日法律字第0980010834
       號及95年 5月 8日法律字第0950015813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 101年10月 1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 條第 7款所稱「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準此,直轄市議會屬
       於個資法規定之「公務機關」。本件市議會因議員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
       決議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提供該市「 101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第二階段)評分總表」,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第 8款規定,係執行其法定職務(本
       部 100年10月19日法律決字第100 0020639 號函參照),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 3款個
       人資料蒐集之規定。
     四、另按個資法第16條對於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明定須符合該條
       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本件教育局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之校
       長遴選評分,如提供臺南市議會作為審查之用,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係落實民
       意機關之監督,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2款所定「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而得提供
       。另因本案經教育局列為密件,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293號解釋及第 585號解釋理由
       書意旨,在議會不公開有關資料之條件下,教育局提供該項遴選評分資料,應可兼顧
       議會對市政府之監督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五、至於卷附臺南市議會函說明二所詢,教育局以密件函送市議會,有關密件之規範及可
       否公開提供議員問政參考乙節,除請參考上開說明外,另依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規定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至保密文書之處理
       程序,倘地方民意機關未設規定,似得參酌文書處理手冊第 8章文書保密之規定,然
       因涉地方自治事項,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審酌。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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