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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第43條條文內容,公開犯罪行為人姓名及判決要旨
乙節,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1.12.24. 法律字第101002068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主旨:函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第43條條文內容,公開犯罪行為人姓名及判
決要旨乙節,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10月 4日內授童字第1010840362號函。
二、按行政院於 101年 9月21日院臺法字第1010056845號令,中華民國99年 5月26日修正
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除第 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
101年10月 1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次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第 1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
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
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 2條修正理由參照)。準此,本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下稱本草案)如經立法通過,其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本應優先
於本法而適用。且立法通過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旨揭條文執行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即屬基於特定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而得為之。至
若本法第 6條施行後,亦屬適用該條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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