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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內政部為審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之需,擬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查詢申請人及所有家戶成員所持有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乙 案,復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1.08. 法律字第10203500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8日
    主旨:有關內政部為審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之需,擬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查詢申請人及所有家戶成員所持有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乙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1年11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53285號函。
     二、按本法第20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稱「公共利益」,依司法實務見解,
       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又國家保障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應屬
       重要公共利益(司法院釋字第 64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 7
       62號判決及本部 100年 5月 4日法律字第1000004930號函參照)。
     三、依內政部 101年 9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10301950號函所述,按社會救助法第 4條、第
        4條之 1、第 5條規定,地方政府審核認定申請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資格,其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收入,對於動產、不動產均有其限額規定,並認集保公司提供投資
       人資料作為(中)低收入戶審核認定用途具有公共利益之理由略以,社會救助係國家
       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及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且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
       條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提供投資人資料有助地方政府進行審核調查,避免部
       分民眾將其財產轉投資股票及證券規避審查,減少社會救助溢發,並可加速審核作業
       流程,使經濟弱勢之民眾及早獲得救助,則審核(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申請,係為落
       實社會公平正義及維持國家給付之合理性。另查,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
       保障;憲法第 155條復規定人民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社會救
       助法即係為落實憲法上開規定之具體展現(參照社會救助法第 1條立法說明)。是以
       參酌上開內政部說明及司法實務解釋精神,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之
       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之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
       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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