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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行為人涉及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9之 1條與「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 業供銷管理規則」等規定,於「行政罰法」行為數認定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02581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3日
    主旨:有關行為人涉及違反「石油管理法」第19之 1條與「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
       業供銷管理規則」等規定,於「行政罰法」行為數認定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12日能油字第 10100485870號函。
     二、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
       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行為人違法之行為如評價為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
       ),縱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亦僅能依同法第24條規定裁罰;如認係數行為則
       應依同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罰;至違法之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
       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
       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
       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
       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洪家殷著「行政罰法論」2006年11月 2版 1刷
       , 145頁;林錫堯著「行政罰法」2012年11月 2版 1刷,第80頁至第85頁參照)。據
       上,來函所詢案情,究應如何評價該違法行為之行為數,將因個案具體情節不同,結
       果未必相同,例如:於單次查核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業處所查獲不符灌裝重量容許
       誤差範圍規定之數桶液化石油氣,係行為人基於單一違規犯意而屬於同一批大量桶數
       灌裝者,似難論以數行為。反之,所查獲之不符灌裝重量容許誤差範圍規定之數桶液
       化石油氣,顯然係行為人出於多次犯意而屬於不同批次且灌裝日期相隔相當時日者,
       如認屬一行為即有待商榷。是以,來函所詢問題,仍宜請參照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
       情形,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本:經濟部能源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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