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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監察院函為有關「外交部主張受理外國人申請入境簽證之准駁係屬於行政法學理上所 稱不受司法管轄之『政府高權行為』或政治問題之法律見解是否正確,似應再行釐清 」,檢附調查意見,請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乙案,謹就監察院調查意見一相關部分研提 意見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3.22. 法律字第102005349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22日
    主旨:監察院函為有關「外交部主張受理外國人申請入境簽證之准駁係屬於行政法學理上所
       稱不受司法管轄之『政府高權行為』或政治問題之法律見解是否正確,似應再行釐清
       」,檢附調查意見,請確實檢討改進見復乙案,謹就監察院調查意見一相關部分研提
       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彙辦。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 102年 3月 6日院臺外字第1020126818號函辦理。二、關於本件調查
       意見一「現行實務見解分歧,行政院允宜審酌研提修正草案,俾踐行我國憲法第22條
       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等相關國際人權公約
       規定保障該等外籍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權利意旨」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有關拒發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簽證案件,該等拒發簽證之行政處分是
         否合法,涉及「婚姻及家庭保障基本人權」及影響我國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關
         係,實務上已有各級行政法院受理案例(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裁字第 204號判
         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及96年 4月25日高等行政法院法
         律座談會法律問題七參照),故本部認為該等案件應屬行政訴訟救濟之對象,合
         先敘明。
      (二)次按有關外籍配偶簽證准駁,除外籍配偶外,其本國籍配偶及子女得否以利害關
         係人之身分,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實務見解分歧,採肯定見解者認為外籍配偶(
         或大陸地區配偶)遭禁止入國,致使夫妻分隔兩地,對婚姻關係及家庭生活產生
         極大影響,其臺灣地區配偶自屬利害關係人而得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68號、 100年度訴字第2109號判決及96年 4月25日高等
         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七參照)。惟亦有法院判決採否定見解,認為主管
         機關不予許可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其臺灣地區配偶並非利害關係
         人,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 838號、98年度判字
         第 798號判決參照)。是以,本件監察院調查意見建議,藉由研提「外國護照簽
         證條例」等相關修正草案,立法明定有關外籍配偶訴訟權,以澈底解決目前實務
         見解不同之現象。
      (三)末按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之相對人
         及利害關係人,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行政訴訟法第 4條第1 項及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外籍配偶或利害關
         係人如認為拒發簽證之行政處分違法,原得依上揭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實務見
         解分歧,致衍生未落實保障其訴訟權之爭議。為解決此問題,倘貴部擬研提外國
         護照簽證條例等相關修正草案,予以明定以資因應者,於其他立法體例上亦不乏
         可見(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 3項、第31條第 3項、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
          1項、海關緝私條例第48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條第 2項),惟因該條例係屬
         貴管,請貴部本於權責整體通盤考量。正本:外交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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