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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避免法案在立法過程發生條文錯漏之情形,各機關應確實依說明一、二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102.06.21. 院臺規字第1020138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21日
    主旨:為避免法案在立法過程發生條文錯漏之情形,各機關應確實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各機關於本院提出法案階段及立法院審議階段,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本院提出法
       案階段:法案不論是否經政務委員審查,於提經本院院會討論後,函送立法院審議前
       ,應由法案主管機關及本院相關單位再次詳細檢視,並確認條文文字正確無誤。
      (二)立法院審議階段:法案主管機關於參與法案審議、協商過程時,其業務單位及法
         制單位應密切注意審議、協商之條文內容;法案內容涉及之相關機關亦應隨時協
         助檢視。如發現條文有錯漏之處,應及時與立法院協調妥為處理,以確保法案品
         質。
     二、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之條文,如有錯漏之情形,法案主管機關應就有關人員查明
       責任,嚴予議處。
    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蒙
       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
       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立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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