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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域計畫廢止程序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條規定辦理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8.26. 法律決字第102035095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26日
主旨:關於區域計畫廢止程序得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條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7月24日內授營綜字第1020807951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部業於本年 6月28日法律字第 10203506940號函明確表示意見在案,仍
請參考。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依本法規定為之。」又按區域計畫法第 9條、第10條及第13條分別規定區域計畫之核
定程序、公告實施、通盤檢討變更等程序,則上開規定屬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依
來函略以,貴部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
)」,「修正」計畫名稱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俾便未來「轉換」為全國國土
計畫。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中、南、東部等 4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
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相符?因區域計畫法係屬貴管,仍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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