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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 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 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 ,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12日
    主旨:貴會基於監督市政需要,成立「瞭解警察局浮報加班費及警政風紀管理等事宜專案小
       組」,請市警局提供「超勤加班費」等相關資料,涉及個資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 8月 8日嘉市議八法字第1020001265號函。
     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有關貴會函請提供(即蒐集)資料部分: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本法…第15條第 1款、第16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
          之職務: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二、自治條例。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
          權之自治規則。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依來函所述,貴會擬
          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之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
          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
          36條第 2款所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二、議決縣(市)預算。…」
          之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之特定目的(代號 175其他地方政府
          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事務),故
          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惟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5 條規定參照)
          。
         2.又據貴會來函說明四所述,本案允許市警局適當遮蔽足資識別特定自然人資料
          或編碼替代。按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貴會擬要求提供之資料,如經警局遮
          蔽足資識別特定自然人資料或編碼後,而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並無
          個資法之適用;反之,如該等資料經遮蔽或編碼後尚得識別特定個人者,則仍
          應符合上揭個資法之規定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合先敘明。
         3.至來函另指出,貴會將於發掘不法情事後,再請市警局提供遮蔽部分之資料或
          予以解碼乙節,查貴會如係為了解浮報加班費情事,並於查核上開遮蔽資料或
          編碼資料後,已能發掘不法情事,似已達到行使地制法規定職權之目的,則嗣
          後貴會需再進一步蒐集詳細之個人加班資料?其必要性為何(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參照)?仍請再予釐清斟酌。
         4.另個資法第 2條第 7款所稱「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
          關或行政法人,準此,市議會屬於個資法規定之「公務機關」,固無疑義,惟
          貴會依「嘉義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9條規定成立之「瞭解警察局浮報加班費及
          警政風紀管理等事宜專案小組」,性質為貴會內部之臨時性任務編組,並非「
          機關」,是以,貴會如擬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仍應以貴會名義為之
          ,而非上開「專案小組」,併予敘明。
      (二)有關警局提供(即利用)資料部分:
         1.按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2.市警局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代號 002)所蒐集之人員加班資料,如提供
          貴會作為監督審查之用,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若其利用係落實民意機關之
          監督,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2款所定「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而得提
          供。正本:嘉義市議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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