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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原住民身分法第 1、 7條規定參照,原住民子女變更姓氏或取得原
住民傳統名字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
地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9.16. 法律字第102035103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16日
主旨:有關秦○○女士申請撤銷前改姓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7月16日台內戶字第 10202477502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
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另衡酌法規競合時,應依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次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1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
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第 1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第
2 項)」第 7條規定:「第 4條第 2項及前條第 2項、第 3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
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
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之限制。(第 1項)前項
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 2項)第 1項子女之
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 3項)」關
於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
定,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本部96年 8月24日法律字第09600270
57號函參照)。本件秦○○女士於92年11月19日係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條第 1項之規
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不受當時(96年 5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1059條第 1
項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要件限制,合先敘明。
三、復按本部91年 5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10017766號函係針對依當時(96年 5月23日修正
前)民法第1059條第 1項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規
定從母姓之子女,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時,該子女得否改從父姓所為之解釋,與本案
秦○○女士係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之情形並
不相同。來函所詢秦○○女士於93年得否改從父姓?現得否再改從母姓?因涉及原住
民身分法第7 條規定之解釋,仍宜由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四、至於來函所引桃園縣政府 102年 6月27日府民戶字第1020157544號函指出本案秦○○
女士是否構成民法第88條所定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涉及事實之認定,惟若已逾法定
除斥期間(民法第90條規定),其撤銷權自因除斥期間經過後當然消滅,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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