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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聲請人所填寫之個人資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條第 2項
規定免為告知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主旨:關於依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聲請人所填寫之個人資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2項規定免為告知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10月 8日府行消字第1020205332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另按鄉
鎮市調解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
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
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並符合「鄉鎮市調解」特定目的(代號 124
)。又按個資法第 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
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第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
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
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依個資法第 8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 8條第 1項
事項。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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