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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眾就其所有湖西鄉鼎灣段 996地號土地被同段 995至955-11等地號建物跨越,向澎湖地政 事務所請求賠償案,其補償之適法性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05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主旨:有關貴縣民眾許君就其所有湖西鄉鼎灣段 996地號土地被同段 995至 95511等地號建
       物跨越,向澎湖地政事務所請求賠償案,其補償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 7月 9日府財行字第1020025379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四所詢案內申請人許君是否因公益而特別犧牲,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對於國家之合法或違法行為所
         生人民財產權之損失或損害,分別有損失補償及國家賠償制度予以規範。其中,
         損失補償成立要件可列為:1.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合法行為2.須對財產或其他權
         利之侵害3.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4.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
         保護之利益5.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6.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吳庚
         著前揭書,第 744頁至第 747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年 9月第 3版,
         第 573頁至第 585頁參照)。
      (二)次按司法院釋字第 400號、第 425號、 516號及 579號解釋以「特別犧牲」之概
         念,於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相當
         補償,乃為因公眾利益致人民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形成其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
         ,自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670號葉百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
         )。又有關「公益」之認定,依實務見解,係指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分享之
         利益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判字第1350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申請人許君所有之西鄉鼎灣段 996地號土地被同段 995至 95511等地號建物
         跨越乙案,依貴府來函說明二及三所載「…995 地號當初之鑑界,確為地政事務
         所之疏失」,為「…避免申起人轉而對地政單位提出更鉅額之國賠請求,也避免
         侵占臨地建物被拆除,造成機關形象之損害」而擬定補償方案,上開情形似與前
         開所述「因合法公權力行為而受損」、「因公用或公益目的形成其個人利益之特
         別犧牲」等損失補償要件有間。至本案何以得依來函說明二所述依農發條例第16
         條第 1項第 1款辦理分割合併及補償差額部分,則請貴府洽該條例主管機關意見
         ,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澎湖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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