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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進行查閱,有無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適法性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主旨:有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進行查閱,有無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及適法性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7月18日台內防字第1020263293號函。
     二、99年 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除第 6條及第54
       條外,其餘條文已於 101年10月 1日施行。雖個資法第 6條規定尚未施行,惟有關「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仍屬個人資料,其蒐集
       、處理及利用仍適用個資法有關一般個人資料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個資法第 2條修正理由參
       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23條第 1項、第 2項及第 4項規定,性侵害
       犯罪之加害人,如具有同法第20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
       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有關登記事項,基於維護公共
       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供特定人員查閱;第 5項並授權訂有「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下稱本辦法),故本法及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即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尚不生牴觸之問題。正本:內政
       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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