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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董事,擬請准予放寬不受 兼職數目限制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1.28. 法律字第102002411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院以,為應實際業務需要,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財團法人高等
       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董事,擬請准予放寬不受兼職數目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年11月22日總處組字第1020054526號書函。
     二、按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
       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3 點規定:「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除『法規
       (含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
       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
       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6條第 1項規定觀之,案附教育部報院函說明四所指,財團法人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董事並非「法規(含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乙節,本
       部敬表同意。至於本案是否同意「視為當然兼職」,涉及上開兼職數目限制規定之規
       範意旨及解釋適用,及本案與其他「視為當然兼職」前案之政策、業務考量有無一致
       之處,仍宜由貴總處本於權責卓處。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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