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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如係因執行法定職務者,均應於「必要範圍內」
始得為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2.04. 法律字第10203511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4日
主旨:有關嘉義市議會要求貴局提供員警個人超勤加班費詳細資料及週邊監視錄影等資料,
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2年11月 4日嘉市警人字第1021202189號函。
二、查關於嘉義市議會擬請貴局提供旨揭資料乙節,該議會前曾就「允許市警局適當遮蔽
足資識別特定自然人資料或編碼替代,俟發覺不法情事後,始再行提供遮蔽部分資料
或予以解碼」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問題函詢,本部以 102年 9月
12日法律字第10203506660 號及 102年11月 4日法律字第 10203511510號函復該會,
合先敘明。
三、次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
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公務機關對
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如係因執行法定職務者,均應於「必要範圍內」始
得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同法第 5條規定參照,即所稱「比例
原則」)。關於貴局來函所述,嘉義市議會函請貴局提供之「員警個人超勤加班費詳
細資料及週邊監視錄影等資料」包含局本部及各單位內外勤員警 700多人個人加班詳
細資料,及局本部大門、側門、後門、車庫進出及簽到處上方等監錄系統資料,監錄
資料內容尚包含洽公民眾之個人資料。因瞭解是否有超勤加班情事,似尚無全面廣泛
蒐集詳至人別對應之個人資料及包含洽公民眾進出之監錄系統之必要。從而,市議會
如蒐集上述全面性之資料,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容有疑義。關於公務機關蒐集、處理
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與比例原則相符之認定,檢附本部相關函釋請參考。
正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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