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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通訊社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主旨:所詢有關「○○通訊社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11月28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64185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條、第21至22條、第24至27條、第41條、第47
至49條、第52至53條及第56條規定以觀,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
,係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
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
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個資法第22條立法說明第2 點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配合營業項目登記之簡化,公司所營事業應載明許可業務,其餘不受限制(90年
11月12日公司法第18條修正理由第 2點參照),故現行公司所營事業已不限於公司登
記之營業項目。準此,本件○○通訊社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雖列為資訊軟體/電信器
材/電腦及事務性機器之批發零售、圖書/雜誌(期刊)出版等項目,惟查○○通訊
社有限公司之網站(http://www.test100.com.tw/aboutme.aspx),該公司主要業務
為教育產業相關產品及服務,是以,本件應以該公司實際經營之業務判斷其所營事業
為何。查該公司經營業務之內容,應屬行政院 101年10月22日以院臺法揆字第101006
1195號函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其中代
碼 858「教育輔助服務業」,即從事提供教育輔助服務之行業,如教育諮詢服務、教
育檢定或評估服務、學生交換計畫之組織、課程開發(設計)服務等不具教學性質之
教育輔助服務,而該行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貴部,故本件爰請貴部本於權責
卓處。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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