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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定「機關首長」交代事宜及應呈報「上級機關」核定規定之適用與
解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1.28. 法律字第10200267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28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定「機關首長」交代事宜及應呈報「上級機關」核定規定之
適用與解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年12月31日總處組字第1020059414號書函。
二、按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逾越依法律整體解釋可得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之範
圍,亦不得牴觸授權法及其他法律(林錫堯,行政法要義,2006年,第 219頁參照)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交代條例)第 2條規定:「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
:一、機關首長。二、主管人員。三、經管人員。」至該機關首長之範圍為何,交代
條例並未明定,依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3條規
定,適用交代條例之機關首長包括行政院長在內。查交代條例於42年12月29日修正時
,已將修正前之標題及條文中所稱「公務員」一律修正為「公務人員」,目的在求配
合當時甫經立法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一致用語(立法院公報第 7期第10頁、內政部
92年 7月29日台內中民字第0920089487號函參照)。另查行政院法規會99年 9月 3日
處會規字第0990049225號書函說明四(三),所引述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10月17
日局力字第 09400252735號書函說明三、(二)略以:查交代條例之立法意旨,交代
條例所稱公務人員似可推論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之對象一致,如常任文官、機要人
員等,亦即並不包括民選地方首長及政務人員。準此,所詢交代條例所定「機關首長
」是否包括各院院長乙節,宜請貴總處斟酌上開說明及法律整體關連意義(司法院釋
字第 394號解釋意旨參照)判斷之。
三、次按交代條例第 8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
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第13條規定:
「機關首長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
報該管上級機關。(第 1項)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
知。(第 2項)」另第16條、第17條亦有「上級機關」之規定。上開規定於機關首長
為行政院長時,其所謂「上級機關」為何?交代條例並未規定。而施行細則第 8條規
定:「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
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一份函報總統
核定。」另第14條第 1項及第19條第 1項亦有「陳報總統核定」、「報請總統……核
辦」之類似規定。惟查我國憲法架構係採取五權分立之中央政府體制(法治斌、董保
城著,憲法新論,2012年,第 355號參照),依第53條、第62條、第77條、第83條及
第90條規定,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相互平等,初無軒輊(司法院釋字第 3號、第 175號解釋參照)。另按總統府組織法
第17條規定:「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
另以法律定之。」總統府為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等之上級機關
,不包括行政院。復參照訴願法第 4條第 8款訴願管轄規定,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
分者,係向原院提起訴願,並非向總統府提起訴願。從而,總統府應非行政院之上級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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