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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公眾揭露船舶有無經船務代理業代理之資訊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19日
    主旨:關於向公眾揭露船舶有無經船務代理業代理之資訊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相關
       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3年 1月13日航企字1031510009號函。
     二、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
       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 1款定有明;
       又本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第 3條規定:
       「本法第 2條第 1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
       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是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且該資
       料之歸屬者,若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如公司法人),則無本法之適用(本部 103年
       1 月 2日法律字第 10203513180號函參照)。依來函所述,貴局採取之便民措施係在
       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核其性質屬船
       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法人)之資料,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之資料,尚無本法適用
       餘地。惟貴局公開旨揭政府資訊,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宜請審酌本件有無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所定情形,併予敘明。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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