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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警政署為建立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庫,請貴署提供是類案件入監指紋資料,涉及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6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3月26日
    主旨:有關內政部警政署為建立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庫,請貴署提供是類案件入監指紋資
       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2年 4月18日法矯署醫字第 1020158223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
       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指紋……等資料。(
       第 1項)……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項)」
       復查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條規定:「加害人檔案資料由內政部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建檔及管理。(第 1項)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加害人檔案資料之比
       對、建檔及管理,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第 2項)」再以,受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機關,於個資法適用範圍
       內,均視同委託機關之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個資法第 4條規定、本部 1
       00年 4月26日法律字第0999051925函、 102年 7月 3日法律字第 10203507170號、10
       2 年10月 2日法律字第 10203510090號函參照)。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
       (包括受其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於犯罪
       預防之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性侵害加害人檔
       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條所定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法定職務之必要範
       圍內,得蒐集性侵害加害人指紋之個人資料。
     三、次按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
       利益。……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貴署所
       蒐集受刑人之指紋個人資料,係基於刑事執行、矯正事務之特定目的,為執行監獄行
       刑法第12條所定法定職務,作為識別受刑人身分、防免頂冒、確認移送執行之人為判
       決書及指揮執行書上所載者、代替簽名及管理其行刑資料使用(王濟中,監獄行刑法
       論,80年 1月 3版,第 125頁;監獄學辭典,81年 6月,法務部編,第 147頁;林茂
       榮、楊士隆、黃維賢著,監獄行刑法,96年10月 3版 1刷,第68頁、第69頁參照)。
       倘貴署係將其中涉及性侵害加害人之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 1項
       第 2款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其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選擇對人
       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行政
       程序法第 7條、個資法第 5條規定參照)。至於警政署何以須由貴署提供上開範圍之
       指紋資料之目的、必要性為何,以及有無其他替代性作法?因來函附件之內政部警政
       署函所述事實尚有未明,貴署宜再請內政部警政署予以說明釐清,俾供貴署本於權責
       審認是否提供性侵害受刑人之指紋資料,以加強保護指紋之重要個人資訊。
    正本:法務部矯正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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