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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濕地保育法施行前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得否於該法施行前確認範圍及等 級並予公告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5.21. 法律字第103000880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21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於濕地保育法施行前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得否於該法
       施行前確認範圍及等級並予公告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5月 5日台內營字第1030818284號函。
     二、旨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
         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
         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然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惟基於保障人
         民權利之考量,對基本權利施以限制,需依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上正當法
         律程序原則之內涵,需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
         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
         合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7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合先敘明。
      (二)關於貴部所詢得否於濕地保育法施行前辦理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及等級之確認作業
         及依行政院核定「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100– 105年)」公告乙節,揆諸濕
         地保育法之立法意旨,既在使濕地之規劃、保育利用及經營管理更臻明確,從而
         ,該法既已公布,貴部是否宜在尚未施行前之過渡期間,辦理範圍及等級之確認
         作業,事涉濕地保育法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宜請貴部就該法維護公共利益之正
         當法律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間,基於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等,本諸權責考
         量。
      (三)至有關得否由審議小組協助貴部辦理國家重要濕地範圍及等級確認作業等,則屬
         實務執行事項,本部無意見。
      (四)貴部如尚有其他法令適用疑義,請先徵詢貴部法制單位意見;如認仍有法規諮商
         之需要,則請敘明各種疑義、其得失分析,以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賜函憑辦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參照)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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