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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消費者申訴向某大賣場申辦會員卡,業者要求須提供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始得享有紅利 點數等優惠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8.04. 法律字第10303508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4日
    主旨:貴府為消費者申訴向某大賣場申辦會員卡,業者要求須提供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
       始得享有紅利點數等優惠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3年 6月17日府消保字第1030119516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四、…。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第20
       條第 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故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或利用,應依上開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條第 5條參照
       )。本件賣場經營業者如係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代號 090
       ),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之個人資料,並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者,並無違反本法之虞。至於申請賣場會員卡時,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始
       得享有紅利點數等優惠,是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
       之監督管理,如有疑義可洽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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