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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場登記規則」所涉行政程序法第 174條之 1之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8.27. 法律字第10303509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農場登記規則」所涉行政程序法第 174條之 1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3年 5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31060241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0年 1月 1日施行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所
定之「職權命令」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多元化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
措施、目前法制逐趨完備之情形與現行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宜有保留之
必要,業經本部研提意見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在案(本部90年 2月15日(90)法律字
第003691號函參照)。而本法第 174條之 1規定,旨在督促行政機關對於過去實務上
行政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儘速檢討提升以法律規
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依據,俾符法律保留原則(本部93年 8月31日法律字第
0930032593號函參照)。是以,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例如概括授
權之施行細則)規範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均有其適用;至於僅具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行政規則替代之
,以符實際需求(本部91年 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006717號函參照),合先敘明。三
、依「農場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1條規定:「為擴大農作物產銷規模,
提高經營效率,加強辦理農場登記,特訂定本規則。」以觀,本規則並無法律授權訂
定之依據,故非屬本法第 150條第 1項之法規命令。復按本規則第15條規定:「主管
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
營。輔導項目包括:…。」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之農場就其經營予
以考評,…。(第 1項)考評特優及優良農場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
獎金。(第 2項)」又依來函說明三所述,取得農場登記證亦有助於申請農村酒莊輔
導、吉園圃標章及見習農場,故農場登記似屬主管機關輔導、鼓勵、獎勵農場經營之
管理措施之一,並非經營農場之必備條件;倘若本規則之規定事項並無限制或剝奪人
民自由權利情事,亦無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
明列其授權依據,從而亦無本法第 174條之 1「逾期失效」問題。
四、另本規則第 4條規定:「經營農場具備左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農
場登記:…」自文義觀之,是否強制符合一定條件之農場均「應」申請農場登記?如
屬強制規定,則允宜有法律之授權或其他法令依據,否則符合一定條件之農場仍不得
自行評估選擇不申請農場登記,可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限制或剝奪,請參酌上開說明
再行斟酌,併此敘明。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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