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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涉及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及住址等個人資料,如何對第三
人提供,以符合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疑義乙節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9.15. 法律字第103035106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15日
主旨:為貴部 103年 2月27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 1規定,有關第二類土地登
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涉及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及住址等個人資料,如何
對第三人提供,以符合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9月 1日台內地字第1031300219號函。
二、貴部規劃各類不動產登記謄本申請事宜,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 1規定為之,乃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至於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之部
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乙節,建請貴部衡酌
個資法第 1條「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維護交易安全)」、第 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條比例原則規定等因素,本於權責審
酌之(本部 101年 9月 5日法律字第10103106510 號函、同年 8月17日法律字第 101
00118530號函意旨參照)。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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