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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貴局提供中壢市等 3鄉鎮市 102年度檢修申報清冊(含執業之消 防設備師、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7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17日
    主旨:有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貴局提供中壢市等 3鄉鎮市 102年度檢修申報清冊(含執
       業之消防設備師、士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3年 9月 5日桃消預字第1030025625號函。
     二、按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被調查者不
       得拒絕,為稅捐稽徵法第30條所明定。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5條規
       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
       公共利益。」復按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2條規定:「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
       列事項:…三、國稅之審核。四、國稅之稽查。五、國稅之複核。」準此,國稅局如
       為辦理上開相關課稅業務,且基於「 095財稅行政」之特定目的蒐集旨揭個人資料,
       符合前開個資法第15條第 1款規定,惟仍應注意個資法第 5條規定,其蒐集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而貴局基於國稅局之
       要求提供檢修申報清冊,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 2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又貴局如為判斷是否符合
       「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尚非不得請國稅局再詳為敘明,俾
       利貴局審酌參考。
    正本: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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