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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函轉國防部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不願隨同移轉聘雇
人員慰助金及資遺費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10.08. 法律字第10303511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8日
主旨:關於貴總處函轉國防部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不願隨同移轉聘雇人
員慰助金及資遺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3年 9月25日主基綜字第1030054079號書函。
二、按「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
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定有明文,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原則」。本件「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係規範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
進行組織調整之一般性原則,其中就聘雇人員之薪俸、各項法定待遇等事項係採取原
則性規定,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係就國防部原屬「國防部軍備局中山
科學研究院」改制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組織調整事項所為特別之規定,是關
於該院改制為行政法人後,不願隨同移轉人員之慰助金及資遺費事項,該設置條例既
設有規定,即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正本: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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