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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申請人與現有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10.08. 法律字第10303508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8日
    主旨:有關高雄市旗山區「華巍湖濱山城山坡住宅社區開發案」之開發許可案,原申請人與
       現有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3年 8月25日營署綜字第1032915242號函。
     二、旨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首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
         ,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
         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
         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之「要件事實」(例如:繼承),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
         因,始得移轉。至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有無一身專屬性,應就各個權利義務或
         法律地位予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本部 101年 8月 9日法律字第 1010310476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依來函所述,案內山坡地原由申請人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開發辦法」)申請開發,於86年間經貴署核發開發同意後,由高雄市政府
         核發開發許可,嗣許可範圍內之土地經拍賣或出售予他人,如貴署基於主管機關
         之立場認為:非都市土地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管制使用,惟經依法
         賦予該土地之權利或義務處分(例如類似本案之開發許可權),為非高度屬人性
         之對物處分,似應隨土地所有權移轉而由繼受人承受者,本部敬表尊重。
      (三)惟本件原係依「開發辦法」同意或許可開發,該同意或許可之處分距今已十餘年
         ,相關法規是否有開發期限之限制?又原處分之要件是否仍存在?原處分所依據
         之法規或事實事否事後已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行政程序
         法第123 條第 4款參照)?以上,涉及事實判斷及個案裁量,宜請併予審酌。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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