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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詢里長因案經法院依刑法第 336條第 1項「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
」判刑確定,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 2款之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10.29. 法律字第10303512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里長因案經法院依刑法第 336條第 1項「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判
刑確定,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 2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3年10月 8日中選法字第1033550215號函。
二、按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 131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
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前司法行政部46年11月30日(46)台函刑(五)第6065號
函參照)。惟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倘非基於公務員身分執行公務,而係基於個人其他業
務,則其所犯侵占公益持有物罪,尚難認係貪污行為(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年 6月
30日(77)局參字第 22096號函參照)。本件所詢里長因案經法院依刑法第 336條第
1項「侵占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罪」判刑確定,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 2款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規定之適用乙節,請參照上述說明本諸權責酌處。
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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