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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消防署防救災雲端計畫「防救災應變暨資料服務平台」建置案之親友協尋系統,是否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主旨:有關貴部消防署防救災雲端計畫「防救災應變暨資料服務平台」建置案之親友協尋系
       統,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10月29日內授消字第1030824016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16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
       相符。」本件貴部消防署建置親友協尋系統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來
       函所述,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考量民眾於災害發生期間因通訊中斷、傷
       亡、疏散撤離至避難收容處所等因素,致親友無法聯繫,為免造成民眾恐慌,爰開放
       此系統提供民眾查詢親友資訊。是以,貴部消防署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例如災害防
       救法第36條第 1項第 5款「傷亡者之善後照料、災區民眾之安置」或內政部消防署組
       織條例第 3條第 9款「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第10款「關於…
       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或第24款「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與特定目的(例
       如:代號 045「災害防救行政」或 171「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相關業務」)而建置親友
       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
       存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至於已死亡之人尚無本法之適用)。
     三、次按本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
       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依來函說明二及附表所示,本件親友協尋系統考量資料屬性不同及傷亡、
       撤離、收容等情形,提供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次、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及居
       住地址之必要資訊;另於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 3碼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乙
       節,此涉及個人資料利用是否合於本法第5 條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
       之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之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另本件建置系統名稱為
       「親友協尋系統」,惟規劃開放民眾查詢之內容,僅能知悉符合部分隱匿個人資料之
       某姓名自然人,其目前有無列入各類救災名冊等之資訊,尚無藉此系統直接取得與親
       友聯絡之資料,建議系統名稱修改為中性之用語(例如:災區親友現況查詢系統),
       以免民眾誤會。四、揆諸本件涉及災害發生時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具有
       特殊性,且個人資料利用之數量、範圍及規模,具有複雜性,建請貴部參考外國相關
       立法例(如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訂有建置「安否情報」相關規範),妥為研議並考量
       於相關法律增訂本法之特別規定,俾資明確周妥。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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