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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2.09. 法制字第104025028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2月9日
    主旨:關於「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4年 1月22日院臺榮議字第1040003541號交議案件通知單。二、按指紋乃重
       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國家須於符合
       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03號解釋業已明白闡釋。旨揭草案第10條第 1項有關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前,應留置全部手指紋印模檔案卡,以為就養給付後續發給之依據,及同條第 2項應
       定期寄回手指紋印模辦理後續給付之發給等規定,固為本辦法82年發布施行起即有之
       規定,惟仍請參酌上開司法院94年公布之釋字第 603號解釋意旨,適時考量有無其他
       替代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正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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