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之「地上權」,可否擴張解釋除民法第 832條「普通地上權
」外,尚包含民法第 850條之 1農育權」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3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19日
主旨: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之「地上權」,可否擴張解釋除民法第 832條「普通
地上權」外,尚包含民法第 850條之 1農育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
說明:
一、復貴會 104年 2月17日農水保字第1041861213號函。
二、按99年 2月 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 832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
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99年 2月 3日修正公布之
民法第 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將以種植竹木為目的,在他人之土地為使用、收益之
情形,自地上權之內容刪除,並於第 850條之 1規定:「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
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
簡稱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
、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係於民法修正前所訂定,其地上權內涵與修正前民法第 832條規定相同,包括種植
竹木在內。上開條例配合民法增訂第 850條之 1規定,納入農育權規範,並配合修正
該條例,於草案條文完成立法程序前,原條文所稱「地上權」之內涵,依前開所述,
解釋上應包含民法修正後,以種植竹木為目的之農育權之意見,可資贊同。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