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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會函詢○○電視台「新聞龍捲風」節目所涉行政罰法及民法等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4.10. 法律字第10403503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4月10日
    主旨:貴會函詢○○電視台「新聞龍捲風」節目所涉行政罰法及民法等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年 3月 9日通傳內容字第 10448006090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有關處罰法定原則規定,其所稱「明文規定」者,包括處罰之
       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本部102 年 2月23日法律字第 10203500860號函參照);且對
       於應受處罰之行為不同但類似的行為,不得比附援引處罰之規定。換言之,不得經由
       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之方式,創設處罰要件或加重處罰要件(本部 100年10月21日法
       律字第1000011402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69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
       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
       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核其立法意旨係考
       量報導監護權或隱私權之內容、不僅曝光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資訊、亦將使兒童及少年
       身心受到傷害,爰將前述事件等性質上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必要,應限制報導或記載
       之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列為第 3款。
     四、有關來函說明二所詢兒少法第69條第 1項第 3款所定「否認子女之訴」之範圍,究否
       得擴張解釋包含「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乙節,查兒少法上開規定於 100年11月
       30日修正公布時,民法第1063條已明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
       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 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
       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 2項)。」至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雖斯時
       民法、非訟事件法並無規定,然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 591條已有同屬「確認親子關
       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之「確認其父之訴」(最高法院62年度第 3次民庭庭推總會決
       議參照)之明文,另司法實務亦肯認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判決及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參照),由是可知,二者有別。故兒少法上開規定所
       稱「否認子女之訴」,應係指民法第1063條第 2項規定而言,此觀諸兒少法上開條款
       第 2句、第 3句係使用「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之概括用語,益可證
       之。再者,婚生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二者無論由訴訟之性質及要件,
       或由現行家事事件法第 3條將之分別列為乙類及甲類事件規定以觀,二者並不相同(
       民法親屬新論,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2011年 9月修訂第10版,第 291頁參
       照)。綜上,兒少法第69條「否認子女之訴」之範圍,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不得擴
       張解釋包含「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惟主管機關如認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
       分及其隱私權益,有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納入規範之必要,建議應修法增訂
       之,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432號解釋參照)之要求。
    正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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