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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民眾詢問原住民保留地繼承問題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74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2日
主旨:有關貴會為辦理民眾詢問原住民保留地繼承問題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年 5月15日原民土字第1040026981號函。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 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非專屬性之財產上權利義
務(本部85年 4月17日(85)法律決字第 08976號函意旨參照)。
三、復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前段、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 1項分別
規定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所謂「移轉」是否包括因繼承之移
轉,宜請貴會函詢上開條例及辦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立法意旨先予認
定。如經認定「移轉」包括因繼承之移轉,則上開規定係民法有關繼承事項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對於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
繼承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反之,如經其認定「移轉」不包括因繼承之移轉,
則不論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均得繼承上述山地或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本部80年 2
月27日(80)法律字第 03206號函意旨參照)。
正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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