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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某民眾所有之私有土地因屬袋地,申請通行教育部經管已出租之國
有學產土地,得否提供承租人個人資料,以利該民眾徵詢承租人之同意
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8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17日
主旨:所詢某民眾所有之私有土地因屬袋地,申請通行貴部經管已出租之國有學產土地,得
否提供承租人個人資料,以利該民眾徵詢承租人之同意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4月 9日臺教秘(五)字第 1040029887A號函。
二、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另依法律明文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人資
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但書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
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參照)。是旨揭函詢事項,
因貴部係以財產管理之特定目的(號: 094),蒐集旨揭國有學產土地(下稱學產土
地)承租人之個人資料,則貴部將該個人資料提供(即利用)予旨揭民眾,並非以學
產土地之管理為目的,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1款至第
7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是貴部欲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1款之「法律明文規
定」辦理提供,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據,如援引來函
所稱財政部訂頒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 6點第 2項規定,因
該作業要點係屬「行政規則」,自不得資為辦理依據;又貴部就旨揭資料之提供,似
無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2款至第 6款所定情事,是倘採同條但書第 7款「當事人
書面同意」之方式,即由貴部取得學產土地承租人書面同意,自得將該承租人個人資
料提供予旨揭民眾。
三、次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
以至公路,民法第 7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調和土地相鄰之關係,以
全其土地之利用,故明定周圍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
1781號民事判例參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 6點第 2項規定:
「申請人依前項各款規定需取得書面同意申請通行者,辦理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
原使用權人或占用人之個人資料,併告知申請人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 ...」係以行政規則規範辦理機關(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得利用原使用
權人或占用人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恐值斟酌,請向該管主管機關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洽詢,併予敍明。
正本:教育部
副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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