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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對於一般民眾陳情事項,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逕行依機關業務職掌事項已建立 資料庫進行查詢陳情當事人資料,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11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7日
    主旨:公務人員對於一般民眾陳情事項,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逕行依機關業務職掌事項
       已建立資料庫進行查詢陳情當事人資料,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室 104年 7月 6日室政字第1185號書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應有特定之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等),且應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予以利用
       (個資法第5 條、第16條參照)。查本件陳請提供現職公務人員調任相關法令,純屬
       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基於陳情案件處理之特定目
       的(代號 113),原僅能蒐集陳情人民所提供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3點規定參照)及所詢問題等個人資料,即可供回覆
       行政法令之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另行蒐集與特定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
       之其他個人資料(個資法第 5條規定參照),故本件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
       料。
     三、末按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除合於但書各款所列舉之規定外(例如:法律明文
       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
       之危險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受理陳情之承辦人
       進入銓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而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乙情,亦同時涉及
       上開基於銓敘行政特定目的(代號 134)而蒐集之銓敘業務個人資料,得否於特定目
       的外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依來函所述情形,似難謂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
       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事。
    正本:銓敘部政風室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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