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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受理「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整體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是 否有海岸管理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10.16. 法律字第104035113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主旨:有關貴署受理「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整體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是否有海
       岸管理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年10月12日原民教字第1040057115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設置條例第 9條所稱董事、
       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係該條例就原文會董事、監察人遴選程序所設之特別規定,若立
       法院已推舉之上開審查委員會委員,確有資格不符原文會設置條例第 9條第 3項規定
       者,有關上開審查委員會開會人數之計算方式,因該條例未有明文規定,惟被推舉之
       人員既資格不符,自不得參與審查,從而資格不符被推舉之人員,應不得計入審查委
       員會之人數,即就扣除後之委員人數依上開規定計算辦理(本部95年 3月 1日法律字
       第0950005200號函及同年95年 4月12日法律字第0950009955號函參照,貴會來函說明
       三所列本部函號有所誤繕)。
     三、查貴會來函說明二所稱原文會第 3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13人名單,因楊○○委
       員目前擔任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係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 1項第 4款規範之政務人員,核與原文會設置條例第 9條第 3項規定不符,不得
       擔任審查委員乙情,有關後續上開審查委員會開會人數之計算方式,仍請參考上開說
       明,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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