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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眾許君為托嬰中心相關修法建議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10.30. 法律字第10403513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主旨:關於民眾許君為托嬰中心相關修法建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10月 6日部授家字第1040013949號函。
二、按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是以,有
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各項基本權利,倘合乎憲法前揭規定意旨範圍內,以法律或法律
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適當之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釋字第 585、 603、 689
號等解釋參照)。本件陳情人相關修法建議,係屬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之立法政策裁量
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並依前揭說明,本於職權研析卓
處。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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