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原住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扣案之自製獵槍,可否發還或公告
後歸屬公庫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25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4月8日
主旨:所詢原住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扣案之自製獵槍,可否發還
或公告後歸屬公庫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5年 1月28日油採購發字第 10510020620號函。
二、按債之關係,依學說見解,有狹義及廣義之分。所謂狹義債之關係,指基於債之發生
原因事實所生之個別具體給付關係,例如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所負交付其物及移轉
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出賣人所負支付價金,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等,將隨個別給
付義務之履行而歸於消滅(民法第 309條規定參照);而廣義債之關係,則是由多數
狹義債之關係所形成之概括抽象法律關係,例如民法第二編第二章「各種之債」,此
種法律關係,並未因個別給付義務之履行而當然失其存在,而係繼續以給付變動的原
因存在(王澤鑑著,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92年10月增訂版,第
5頁及第57頁參照)。換言之,廣義債之關係為各當事人保有給付之法律上基礎,不
因個別給付義務之履行而失其存在,若當事人一方有義務違反之情事,他方當事人尚
非不得終止或解除廣義債之關係,以免除將來之給付或回復雙方給付前之原有法律狀
態。
三、查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
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第 1
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
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
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2項)。」是投標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
所列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而於簽約後始發現者,縱然契約雙方已完成個別之給
付義務,採購機關仍應視採購契約之性質,終止或解除契約;倘認終止或解除契約反
不符公共利益者,採購機關自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年1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400364880 號及 101年 1月20日工程企
字第 10000487350號函參照)。故採購機關遇有採購法第50條第 2項但書情事而報請
上級機關核示者,上級機關即應本於指揮監督之權責予以審認。至採購契約解除後,
已為之給付應如何返還,端視採購法或採購契約有無特別規定或約定,若無特別規定
或約定者,自應適用民法第 259條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