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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路總局為辦理優良職業駕駛人選拔,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參與選拔者最近
5年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資料,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5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4月8日
主旨:所詢貴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優良職業駕駛人選拔,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參與
選拔者最近 5年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資料,是否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
法)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年 3月 1日交路字第1050001146號函。
二、按 105年 3月15日施行之個資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
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
定:「本法第 6條第 1項但書第 2款及第5 款 ...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
定公務機關之職務: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是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律或
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義務之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者,自得
合法蒐集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又他機關提供該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雖非
為自身之法定職務,惟若係為協助蒐集機關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之必
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91條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
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三、優良駕駛人....。」
及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下稱道交獎勵辦法)第 3條規定:「促進道路交通安
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構或人員,獎勵條件如下:....。六、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
蹟足資表揚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優良駕駛人部分:....(三)在最近 5年以內未受
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準此,貴部公路總局辦理優良職業駕駛選拔作業,進而查
調申請人之素行資料,乃係執行上開道交條例及道交獎勵辦法所定職務,若事前或事
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於審核申請人獎勵資格之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蒐集申請
人之素行資料;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協助貴部公路總局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
必要範圍內,提供申請人之素行資料,若事前或事後亦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亦與
個資法之規定無違。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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