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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某未滿18歲青少年委託同齡同伴代購菸品後,供予委託人吸食,委託人是否違反菸害防
制法第13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5.03. 法律字第10503507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3日
主旨:有關某未滿18歲青少年委託同齡同伴代購菸品後,供予委託人吸食,委託人是否違反
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年 3月21日部授國字第1050700342號函。
二、按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本件某未
滿18歲青少年委託同為未滿18歲同伴代購菸品後,由代購人再交予委託人吸食乙節,
查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係處罰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是以,未滿18歲者自行購買菸
品吸食,並未違反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從而,其縱使委託他人購買菸品吸食,亦不
會與代購者構成故意共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之行為,故並無行政罰法
第14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至於本件代購者係受委託人之委託購買菸品而將原屬委託
人之菸品交付予未滿18歲者之委託人,其是否構成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之「供應」行
為,尚請貴部依上開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情況審酌之。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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