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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自來水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為何,於其立法理由未見論述,其與電業法第53條 之立法規範意旨相近且性質與用語相同,可參考相關實務判決意旨,應與民法物權篇所有權 相鄰關係相關規定損害金類同,另適法通過行為之損失補償,宜斟酌通過地所有人所受損害 程度而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5.05. 法律字第10503505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5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自來水法第53條規定與土地主管或管理機關訂有出租收益等相關規定二
       者競合問題乙情,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3月 1日經水事字第 10531018380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
       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適用原則。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乃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存在,
       對於同一事件,均有所規定,而其規定不相同者屬之。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對立
       之稱謂,屬於相對性,而非絕對性,同一法律對某種法律原為特別法,而因變更其地
       位時,對某種法律則為普通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對民法而言,固為特別法,但對
       證券交易法而言則為普通法。其認定標準,如同一事件規定之性質為一般性者,為普
       通法,性質較為特殊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規定之事項,較為粗疏簡陋者為普通
       法,規定較為詳細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之規定,範圍廣泛而性質較單純為普通
       法,規定較狹小而複雜詳細者為特別法(本部 104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 10403512790
       號函意旨參照)。三、次按自來水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所稱「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
       程度予以補償」,所稱「補償」性質為何,立法理由未見論述,緣自來水法與電業法
       之立法規範意旨相近,且上開自來水法規定與電業法第53條規定之性質與用語相同,
       基於體系解釋,貴署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 423號判決意旨略以:電業法53
       條之無害通過權之特別規定,應與民法物權篇所有權相鄰關係類同,屬私法規範,電
       業對設置線路通過之所有權人之補償,應與民法物權相鄰關係相關規定損害金之性質
       相同。再按民法第 786條第 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
       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
       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查支付償金非對價
       性質,屬「補償性質」,為適法行為之損失補償(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10
       3 年 9月修訂 6版,第 206頁;王澤鑑著,民法物權(一),2002年 9月,第 219頁
       )。另適法通過行為致通過地所有人不能使用土地所受損害之補償,該償金之計算標
       準與支付方法,民法雖未設有規定,惟核定該給付,仍應先確定通過地之位置與範圍
       ,並斟酌通過地所有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即按被通過土地地目、現在使用情形,以及
       其形狀、附近環境、通過以外有無其他利用價值、通過權人是否獨占利用、通過期間
       係屬永久或暫時等具體情況而定,至通過權人因通過所得之利益,則非考量之標準(
       相類似意旨請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76號判決)。末貴部91年 2月20日經能
       字第 09104604590號函略以:「故業於公有道路設置供電線路應屬『電業法』許可範
       圍。道路使用費係每年給付,屬於使用租金性質,與『電業法』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
       ,電業使用道路補償之金額,應視實際損害之程度為之。」一併供參。綜上所述,自
       來水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仍請貴署本於權責審認之。
     四、又「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係貴署依自來水法第53條第 3項規定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既然刻正進行該法規命令修正之法制作業,已非屬法律解釋適用
       之問題,仍請貴署釐清自來水法第53條第 1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再邀集自來水
       設施管線可能通過土地之管理機關研商,審認該裁量準則係有關自來水工程用地補償
       之特別規定;或其他法律或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另設有補償規定,而應優先於該
       裁量準則,由貴署本於職權確定該裁量準則修正草案第 6條文字用語,並就其與其他
       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補償關係訂明。
     五、末按自來水設施管線可能通過土地之管理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規則(例如:來函附件所
       述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所訂「第三人申請高速鐵路交通建設用地作其他公共利益使
       用審查作業要點」),其法規位階略後於法規命令,尚不得主張為特別規定,優先前
       開裁量準則而適用,併予敘明。
    正本:經濟部水利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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