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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 2項,作成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 2款解釋 令,內政部建請釐清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國家公園法何者優先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6.21. 法律字第10503509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21日
    主旨:關於貴會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 2項,作成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 2款解釋令,
       內政部建請釐清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國家公園法何者優先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
       五,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5年 1月11日原民經字第 10401038601號及同年 5月 2日原民經字第105002
       0711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
       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適用原則,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乃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存在,
       對於同一事件,均有所規定,而其規定不相同者所致。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
       、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三、採取礦物、土石。四、…」亦即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
       區從事獵捕行為,必須依法為之。次按國家公園法第13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
       止左列行為: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三、…」準此,
       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且同時為國家公園區域範圍內之獵捕行為,倘依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19條之規定,再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之規定,係被禁止之行為,上開二規定間並
       無「特別法、普通法」之關係。
     三、次按基本法係各該領域或政策措施之基本原理原則或基本方針(蔡秀卿著「基本法之
       意義與課題」,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2002年 7月,第 246頁參照)。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 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
       或廢止相關法令(第 1項)。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第 2項)。」該
       基本法制定時僅有第 1項,其立法理由略以:「為確立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原住民
       之生存發展、有效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爰採取限期立法規
       定。」嗣於 104年 6月24日修正時,復增訂第 2項規定,以維護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
       權益。準此,為實踐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內容,國家公園法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規
       定之內容應予尊重,並配合檢討修正,此亦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立法精神所
       在。從而於國家公園法第13條規定修正前,自得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
       ,由貴會與內政部會同發布解釋令,將原住民族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所列情形
       之行為,排除國家公園法第13條之適用。
     四、惟依貴會來函說明二所述解釋令末段略以:「…不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原住民
       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之行
       為。」並未明定適用之客體及適用之期間,是否合宜(例如:狩獵之動物或捕捉之魚
       類屬於瀕臨滅絕之保育類物種時,是否除外?配合祭儀辦理規劃容許的期間?等),
       建請斟酌。
     五、又具體個案事實是否符合「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因涉及違反國家公園
       法第13條之刑責(國家公園法第25條參照),仍應由司法機關審認之。
    正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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