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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國人於國外結婚,嗣後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裁罰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9.20. 法律字第10503514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20日
    主旨:所詢國人於國外結婚,嗣後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年 8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51203232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年
       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
       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之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之作為義
       務,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如何認定?係自應作為而不作為時起算,抑或俟
       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於99年 7月21日就此議題召
       開第12次會議討論,惟與會人員意見並不一致。又上開問題,於 104年 9月 3日復經
       「 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
       「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詳附件)。來函所詢因未依限辦理結
       婚登記而違反戶籍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其裁處權時效於何時起算乙節,請貴部參酌
       上開見解,本於法規主管機關職權審認之,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行政爭訟程序,以司法
       機關之判斷為準。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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